保荐人制度是英、美、德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运用在创业板市场上的一种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所谓保荐人(sponso),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保荐人制度就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限制内,保荐人需继续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中所提标准,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
保荐人制度旨在通过增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和风险追究,增强投资银行机构和个人的诚信意识,提高发行人的质量,从而实现发行申请最终向注册制的过渡。因此,合理界定保荐人的职责是实施保荐人制度的关键。保荐人作用实质上类似于我国上市推荐人,但是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从职责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远重于上市推荐人。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我国《暂行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以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阶段的时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阶段的时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这两个阶段的保荐期间,保荐人的职责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辅导职责。券商作为企业发行上市的总策划人,在发行上市前应履行上市辅导,确保发行人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要求的条件;协助发行人制定资产重组方案和改制方案;辅导发行人建立规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董事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以履行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义务。
(2)调查职责。券商有义务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企业发行、上市的有关重要事项和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因此,保荐人要深入到发行人企业的内部,对发行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结构等进行独立的调查。在公司上市后,对于公司的运作情况、募集基金的用途、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等等仍旧要承担调查和监督的职责。
(3)核查职责。保荐人在独立调查的基础上,要对发行人和其他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的核查。若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因此,保荐人应事前根据资信调查谨慎地选择专业性中介机构合作伙伴,在这过程中还需要对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督导。如果保荐人没有履行尽职调查和尽职核查的责任,当出现信息披露不全面或者出现虚假陈述情况时,保荐人必须为此承担过错连带责任。
(4)推荐职责。保荐人尽职对发行人业务运作和财务状况进行独立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和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后,要向证监会提供一份《证券发行推荐书》,并对此推荐书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负重大责任。通过赋予保荐人尽职推荐证券发行上市的职责,使得证券发行监管的审核前移,将减少各种变相违法违规发行证券的现象。
(5)披露职责。保荐人要督促发行人披露可能存在的各项重大具有风险的因素;要对难以预测、不可控制等不确定性问题,如行业前景、盈利前景等,进行充分地披露和说明。在任何公告资料,比如上市材料、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公开披露之前,保荐人应该和上市公司一起审阅该公告资料的内容,使上市公司董事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把所有对上市公司价值判断具有实质影响的信息全部披露给市场。最终,促使上市公司能够知晓并自觉遵守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督导职责。发行人公开发行并成为上市公司后,保荐人的角色就延伸到“持续督导者”的角色。这时保荐人仍然要履行上述的辅导、调查、核实等职责,促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诚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可以说保荐人提供的是一种全程化的保荐服务。
(7)担保职责。若保荐人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