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企业法人产权的行为,它必须用法律来严格规范。企业并购的程序、方式及善后处理措施等,都属法律的调整范畴;自愿、平等有偿等并购原则,也是企业并购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东西固定下来,是规范并购行为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的企业并购行为比较混乱,尽管有《暂行办法》等作指导,但毕竟很不完备,且缺乏足够的权威性,难以规范复杂多变的并购行为。企业并购的新秩序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必须是开放的,是政府与公司可以监督、检查的。企业并购必须有统一的法律可依。如果并购企业或被并购企业都从本位出发,各行其是,那就谈不上企业并购的秩序了。 在企业并购中,政府的指导作用,产权的合理转让,资产、资金的流向,都要适应发展时常经济新秩序的需要。要把企业并购的新秩序逐步用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以减少各种漏洞、混乱和摩擦,使秩序的规范体现为法律的规范,从而减少直至消灭旧体制下行政横加干预和并购过程中的不合理、不合法问题,这就是《企业并购法》的历史使命。它是调整企业并购的“根本大法”,应在现行《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有重大突破。它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并购的宗旨,原则,政府在并购中的职权、职责;(2) 企业并购主体。这里应明确将非国有企业包括在内,应该说一切企业形态都应具有并购的主体资格。(3) 企业并购程序;(4) 企业并购合同;(5) 并购中的资产评估,产权归属,财政税收管理;(6) 职工安置;(7) 法律责任;(8) 涉外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适用;(9) 附则;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基本法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后二者可视为企业并购的特殊法,只要不与基本并购法相抵触,可以有自己特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