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中除了对国企相关权力进行了明确分配外,也同时强调了各方肩负的责任。
《意见》对党组织的责任具体规定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企业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特别提出,要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崔长林直言,国企干部如果出现廉洁等问题,党组织是脱不了干系的,明晰党组织的“连带”管理监督责任,是让党组织发挥实际作用,落实党对国企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表现。不过,中国企业研究所秘书长唐大杰也提出,本次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再次强调党组织的作用,需要注意不要走以前的老路,为企业“拖后腿”,要在法律的制度框架下发挥权力、承担责任,不能超越法律。
此外,《意见》明确,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党组织要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业内表示,此前,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一大棘手问题就是党组织和董事会的关系如何协调,本次《意见》分别明晰了两者扮演的角色,尤其是董事会的权责后,在释放党组织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没有弱化董事会对企业的领导,反而强调了法无授权不得干预等原则,消除了业界对于改革后党政仍然过于干预企业内部事务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