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除用工会经费(不含职工技协)形成的以外,均列入改制范围,单位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承诺。
事业单位改制时,要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对改制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前,主管部门要提交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堆后,确定评估基准日; 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单位予以公示,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证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一家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同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改制时,离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退职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核准,可在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中提留,若资产不足提取时,由其主管部门(含二级局)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调剂解决。
事业单位改制时,单位职工的应付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依据职工贡献、工龄、岗位和技能等因素,按人均不超过3万元且总额不超过结余数的50%标准,分配给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并视作个人资产,可以转让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事业单位改制中,对改制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予以剥离;对改制中清理出的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和报废的资产,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转给浙江省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浙江省荣大资产管理公司。
事业单位改制鼓励以资产出售方式进行产权置换,出售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价,根据企业盈利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经财政部门核批后可适当浮动,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国有资产出售原则上要以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购置者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价款,整体购买且一次性付清价款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对整体购买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又难以缴清价款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缴清价款,但首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出售价的50%,欠缴部分必须实行财产抵押,与财政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产占用费;也可借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1?3年,并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对少数微利、亏损单位的资金占用费,可予以适当优惠。资产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收缴,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制成本和国有资产再投入。
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由改制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鼓励改制单位职工、社会投资者参与改制,出资置换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包括土地资产)末折股部分,不再计入改制后企业的资本公积。改制单位国有资产经资产剥离、提留后,数额在100万以下的原则上全部退出,100万以上的鼓励退出。
事业单位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应当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省国资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
改制单位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日期间的收益,50%由财政、国资部门收缴,或计入改制后企业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待改制后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金;另50%由改制后企业享有。如出现亏损,则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在土地使用权处置中,改制单位除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土地评估价的50%作为原单位所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入单位的国有净资产统一折股,折股比率经国资、国土部门核准可合理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
改制单位以净资产作价入股的,必须依法办妥债权债务处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