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规定时限内,高新技术企业实缴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要求或不能按规定补足担保部分的注册资本的,应办理或注销登记。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者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60%,登记注册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文件及有关技术投资审查认定文件。
七、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八、外商参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5%(不含)以下的,暂由市局办理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九、《试点意见》中涉及前置审批问题应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117号)执行。
十、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属于《试点意见》规定内容的,应严格按照《试点意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