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诉讼类业务
主要是在改制的前期为参与改制的各方提供辅助性的尽职调查、就改制的初步方案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专业咨询、应企业之邀到企业向广大经营者和员工介绍国家改制法规和政策等。
主要是应有关主体的委托就委托的事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如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改制具体方案的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国有产权或股权的出让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等。囿于职业资格的限制,这类业务只能由律师来完成,但律师行业内部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
(3)为改制企业设计改制方案并具体指导企业实施改制方案
这是参与程度最高也是能够为广大律师带来较多收益的改制服务形式,比如说 “主协调律师”制度。在这种服务形式之下,参与改制服务的律师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意愿,合法地运用各种财务处理方法设计一个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且法律风险较小的改制方案,并在该方案顺利通过后,在有关各方的配合下,指导企业具体实施改制方案的内容,对于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企业应对和解决。不过从律师参与此类服务的现状来看,由于国家对这类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未作特别规定,所以律师界面临着来自其他中介机构(比如经济研究机构、改制咨询机构、管理咨询机构等)或服务群体的激烈竞争。前一阶段的企业改制因为各种原因而很不规范并留下很多后遗症,这也加深了人们对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企业改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的认识,政府机关、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迫切希望改制活动能够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就为律师界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国有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转变为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制改造是企业改制的主流形式,其他形式的改制大多也要使被改制企业最终转变为公司制企业,这就要求律师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各种政策设计周密的改制方案。另外,企业的债转股、企业并购、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的分立与合并、外资参与国企的重组并购等改制形式也需要律师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起草相关的协议或方案。
(5)对改制方案(协议)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法律评估并出具法律报告
企业的改制方案(协议)及改制方案(协议)的贯彻执行,必然对各方的利益进行调整和确认,相应地会发生体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否符合各方设计改制方案(协议)时的初衷和主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需要律师对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和方案(协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核实后出具综合的评估意见或法律报告。
(6)为以往的失败改制设计补救方案并指导方案的实施
前一阶段由于国家和各地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制定的政策相对的不成熟和统一,再加上在设计改制方案和具体操作改制方案过程中存在纰漏,很多地方或行业的改制行为极不规范和统一,国有资产流失或改制企业大规模地逃避债务、职工利益被严重侵犯或忽视等情况比较突出,对于这些存在较多问题或失败的改制,需要结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经历初次改制后企业的现状,对症下药,设计补救方案,使原有改制行为中的偏差和违规之处得以纠正。
2、诉讼类业务
如果说律师业务基本上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的话,前面所讲的四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可以归入到非诉业务中去,但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或改制刚刚进行完毕,有时不免会出现改制企业与其他利益主体因为权利的归属或义务的承担问题而发生纠纷以至发展到非要通过行政裁决与复议、诉讼或仲裁才能解决问题与争议的地步。这时就需要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诉讼代理服务,指导或代理改制企业参与国有资产纠纷的调处与行政诉讼或参与产权方面的其他民事诉讼与仲裁活动。根据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性质的不同,这类业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1)代理改制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诉讼
这类纠纷主要存在于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部,纠纷多是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对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正当性形成争议而引起的。律师参与代理此类纠纷的调处与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和改制企业改制活动相关的行政性争议,律师主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制定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依据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所引起的相关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热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有近七成案件和企业改制相关。所以在企业改制类诉讼不断涌现的形势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律师代理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诉讼案件也将逐步增多。
二、律师事务所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
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法律服务。不同的服务方式,律师投入的精力和介入的程度不同,服务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有别,相应地,收取的服务费用也不同。最常用的服务方式如下:
在这种服务方式之下,律师全程参与改制过程,在委托人的配合下全面主导改制工作组的活动,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这种服务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从实体和程序的不同角度为改制方案的设计和具体操作把关,确保整个改制进程遵循国家颁布的改制法规和政策,不偏离法制轨道。
2、在国家有关改制的法规和政策框架内设计合法的、兼顾各方利益又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改制方案。在“依法改制”的原则指引下,设计出兼顾国家、经营者团队、普通职工、投资者等各方利益的综合改制方案。
3、指导改制企业对改制方案的操作实施,随时协助处理改制操作中的各种疑难、复杂问题。改制方案的具体操作中,尤其是在国有资产的处置和职工的身份置换补偿与安置过程中,需要参考和引用的法规和政策之间前后可能不尽一致,不同主体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这就需要专业人士对此作出准确判断并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
4、依法处置改制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确保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不人为流失。经办律师将协调好其他中介机构作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工作,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并依法对改制单位的产权界定、国有资产处置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5、通过法律文本(主要是“关联交易”方面的协议)定位好改制企业与主业之间的关系:既考虑到辅业的现实情况,给予其必要的扶持,又要推动辅业走向市场,与其他市场主体展开公平竞争,并积极开拓主业之外的外部市场。
6、通过设计法律文本对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确保改制过程中债权、债务的稳定性。通过起草并签订债务人的承诺书、双方或多方协议等形式对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对债务的清偿或债权的继受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
7、通过设计法律文本对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身份置换补偿与安置、劳动关系变化进行确认。经办律师通过指导原国有企业或主体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包含身份置换补偿与安置内容)、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改制后职工的社会保险的接续等工作。在主辅分离的情况下,可以使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法律效果得以确定,从而达到精干主业的目标。
8、协助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或上级单位挑选战略投资者并与投资者进行协商谈判,协助起草《投资协议》或《投资备忘录》。
9、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85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指导改制企业进行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的相关上报审批、登记事项(如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国有产权),指导改制企业完成对原企业的注销、变更或新企业的设立,指导新企业制定公司章程和构建法人治理结构。
10、全面指导关破企业的破产清算,并指导关破企业职工利用有效资产重组创办法人经济实体,自主创业。
11、根据企业办社会单位的行业性质,协助改制企业同当地或上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对口的主管部门交涉,推动分离企业办社会单位的工作。
12、在主业、辅业单位基本完成改制后,协助改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产权持有人对改制单位的各项改制工作进行验收,并在验收的基础上出具综合的改制评估报告。
在这种服务方式下,律师仅仅作为中介机构之一加入改制工作组,在委托人的要求下部分参与改制活动,服务内容一般局限于法律事务。服务内容一般包括:与其它中介机构协作共同进行尽职调查;就改制中所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制作劳动关系变更、产权转让所需的法律文本;理顺企业改制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承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