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是商标注册所有人依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合理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商标权转让涉及商标权主体的变更。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以被依法转让。商标权转让是商标权人依法处置其商标权的行为,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表现,也是商标权利用的一种形式。商标权转让可分为合同转让与继承性转让两种形式。
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商标权转让的情形较多。企业改制中的商标权转让与通常情况下商标权转让一样,应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并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应做到:
(1)商标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应当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
(2)属于类似商品的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只能全部转让。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是因为如果允许类似商品商标被分割移转,就会造成一个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的情况,这是商标法不允许的。不过,类似商品商标的全部转让不得超越商标注册时所限定的商品种类。非同种也非类似商品上分别申请同一商标或近似商标并获得专用权的,则可以分开转让或部分转让。
(3)受让商标权的改制企业应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4)企业转让商标权时应处理好涉及该商标权的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属于共同所有的注册商标,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征得商标被许可人同意;当企业商标权已被作为商标权质押合同的标的时,转让商标权应事先经质权人与出质人同意,或事先按质押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再进行转让。出质人所获得的转让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