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取得公司股份应支付的对价,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不同规定。在英国,员工通过储蓄办?去购买股票参与持股制度的每股股票的价格可按市价打九折:在法国,员工在实现其股份期权时,"认购价不得低于认购日前二十日股票交易牌价的平均值的百分之八十",即员工最低可以市价的80%获得股份,而普通股东则无权享受这一优惠;而在日本,法律禁止员工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股份,但是为鼓励员工持股,公司可以给予持股员工每份50日元的奖励金(在日本,员工的购股资金按份计算,每份为1000日元)。这些国家给予员工持股以价格优惠大致出于以下考虑:其一,员工是与公司和股东关系最密切的社会伙伴,公司经营目标和股东利益的实现都以员工的劳动为基础,基于员工的劳动者身份,应当给予其获取股份的价格优惠:其二,员工财力不足,限制了其持股的能力和动力,因而应当给予其以价格上的支持;其三,员工持股制度以员工自愿参与为原则,价格优惠是增加该制度对员工的吸引力的有效措施。
在我国的员工持股的实践中,基本上是按股票面额向职工发行股份的,而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却是i益价发行的,且发行往往是股票面额的数倍,有的还高达十几倍。这样,社会公众股与内部职工股购股价相差极其悬殊,这一方面,在股东之间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巨大的价差,员工购股的动机往往不是追求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带来丰厚股息,而是为了股票本身的价差,员工转让股票实现价差的欲望极其强烈,于是通过各种合法乃至非法的途径寻求转让,根本无心关注公司的长期效益。因此,不加区别地以股票面额向职工发行股份,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那么,以股票的市场价对员工发行又如何呢?这也是不可行的。因为以市场价对职工发行,员工就没有了认购的动力。员工即使需要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也可以直接到市场上去购买,无需通过员工持肢的方式。
我们认为,如果企业进行改制而将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出售给员工,使员工持有企业的股份,这实际上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如下方式来确定员工持有企业股份的价格:
(l)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2)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组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3)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员工所购国有资产的价格可以按照评估结果的一定折扣确定,但不应低于评估结果的90%,具体价格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改制企业将企业原有的一部分资产分离出来,成立新的企业或公司,员工持股的价格也可参照上述步骤确定,即,对作价出资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确定评估后的国有资产折算成的新企业或公司的股份,员工再据此直接向新企业或公司投资,从而持有改制后企业或公司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