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学中“债”是一般性概念。它体现着融资活动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般包含有两方关系人,即债权人(又称债主或放债人)和债务人(又称债户或借债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偿还到期的债务本息;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偿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偿债时,债权人可与债务人达成妥协或根据法院的裁定,允许债务人修改负债条件,此即“重组”。可见此“重组”应是双方参与的,涉及双方利益的事项。它既不单纯是债权方采取的措施,亦不是债务人单方采取的行动。所以,规范这一“重组”事项会计核算及其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则,既不能“为便于表述”(《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指南》语)冠其名为“债务重组”,也不可反过来定其名为“债权重组”。比较准确的命名应是“债重组”,较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