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上述第1项条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2、对上述第3项、第4项条件,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享受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对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享受上述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享受上述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