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则不管本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须先按25%税率计算预缴;如果上年度是小微企业,则参照本文第二步进行操作。
操作提示:
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可以在年初知晓,但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在汇算清缴后才能确定。
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上一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最迟可能在5月31日才知晓。
而本年度的预缴即使按季度预缴,也需在4月15日前办理,因此,第一季度预缴时,企业通常只能依据上一年度预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判定。
就2014年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是4月18日颁布的,企业已完成了第一季度的预缴,可能在预缴时没享受最新的扩大范围减半优惠政策。多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一)定额征收。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期(月或季度)预缴。
(二)定率征收。不仅要看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10万元,还要看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是否大于10万元或30万元。
1、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不能享受减半优惠;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小于或等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而且享受减半优惠;
3、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大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停止享受减半优惠;
4、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大于30万元:已不属于小微企业,停用适用20%的税率,适用25%的税率。
(三)查账征收。
1、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由于预缴税额依据是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因此要看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10万元。如果大于10万元,则按20%税率计算预缴;如果小于或等于10万元,则不仅适用20%税率,还可以享受减半优惠。虽然今年的经营状况很可能与去年不一致,但预缴时不予考虑,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以按季度预缴举例:
例1,去年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今年每季度预缴所得税12÷4×20%=0.6(万元);
例2,去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今年每季度预缴所得税8÷4÷2×20%=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