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立项
项目建议书已不再是必须审批的内容,除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单独审批。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② 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 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件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二) 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 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三) 外资企业(通常称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
1. 现阶段需委托具有涉外咨询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 申请立项和设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改制
(5)发起人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限于募集方式);
(10)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及其情况表;
2.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原件);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5)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6)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
(8) 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