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变更:(1)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2)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3)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非实质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向原审批部门直接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2、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
3、增资: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改制: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6、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