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 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 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 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 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五)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 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