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项税额转出=当年间接出口收入/当年全部销售收入×进项税额80/200×50×17%=3.4万元
(2) 进口料件转出=当年间接出口收入/当年全部出口收入×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80/140×100=57.14万元
(3) 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60-(100-57.14)〕×4%=0.69万元
(4) 应纳税额=〔(内销收入 间接出口收入)×征税税率-(全部进项税金-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60×17%-(50×17%-3.4) 0.69=5.79万元
(5) 免税税额=〔(直接出口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转出)×退税率〕〔60-(100-57.14)〕×13%=2.23万元
以上三种计算结果表明,对间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应纳税额最低,也符合有关政策,同时也不破坏增值税链条。我们认为在目前间接出口货物暂不退税的情况下,对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切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