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一般而言,是指资金投向一切具有开拓性与创新性经济活动领域的一种投资。我们通常所说的风险投资,是专指那些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相联系的投资活动,即高科技风险投资的简称。我国风险投资专家成思危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风险投资收益事业》一文中对风险投资的概念明确为:“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其实质是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进行出售或上市,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这时不仅能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而且还可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总的来说,风险投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高风险,失败几率很大;(二)高收益,一旦成功,能获得巨额的投资回报;(三)长周期,一般是长期投资;(四)风险投资对象大都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五)具有很强的参与性,风险投资机构往往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管理全过程;(六)循环性,风险资本是以“投入-回收-再投入”的资金运作方式为特征,不断的循环滚动。
风险投资对于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 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手段,使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各个阶段由于有了资金的支持而成为可能。(二)风险投资为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成长初期一般既没有资产可供抵押,也很难找到合适的信用担保。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其敢于冒险的勇气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创新精神珠联璧合,为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三)风险投资是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运行成功的保证。风险投资机构全方位的参与创业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的安排、市场的开拓、市场营销的策划等,从而保证创业企业或项目运行成功,以便风险投资撤出时得到高回报。
由于风险投资的投融资过程及风险项目成长过程较为复杂,决定了其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理清风险投资中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结合风险投资的实践,我们认为,风险投资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风险投资家为组建风险投资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融资法律关系;二是风险投资家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者与创业企业之间的投融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创业企业中股东之间的合作投资关系,风险项目开发者之间的合作开发关系或委托开发关系,创业企业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聘用、激励约束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