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应收款,该款项的清偿没有明确的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难以收回的,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存在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应以该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失。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
第三,长期权益的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需要企业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三)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额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