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支持作用,科学、公开、民主地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经财政部批准,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按照本工作大纲开展咨询工作。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企业会计准则研究、制定与完善的咨询机构。咨询委员由财政部聘任,任期2年。任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可以续聘连任。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实施和国际趋同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修订及其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业务及其会计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成立准则项目研究组、进行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咨询研究工作。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会计准则委员会。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第八条 咨询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和研究能力,能够承担企业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咨询工作;
(四)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得到所在单位研究团队的支持。
第九条 咨询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二)参加咨询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并提出咨询意见;
(四)获得其他咨询委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咨询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申请出席会计准则国际研讨会或者担任国际会计准则相关机构的代表等。
第十条 咨询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咨询委员会安排的研究咨询工作,按时提出研究咨询意见;
(二)出席咨询委员会会议和咨询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三)受托出席国际研讨会等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
(四)对咨询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在未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咨询委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咨询委员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委员条件的,将予以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