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对公司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而故意销毁的;
根据上述规定,一把火烧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是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应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于其他责任人员而言更重。
综上所述,损毁会计资料的后果很严重,千万不要一时任性,以为一把火“烧”了就可以万事大吉,等着你的可能是行政处罚,甚至牢狱之灾。小编在此呼吁大家一定要注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