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体指的是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或者说是会计人员进行核算(确认、计量、报告)采取的立场及空间活动范围界定。
组织核算工作首先应明确为谁核算的问题,这是因为会计的各种要素,例如,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都是同特定的经济实体,即会计主体相联系的,一切核算工作都是站在特定会计主体立场上进行的。如果主体不明确,资产和负债就难以界定,收入和费用便无法衡量,以划清经济责任为准绳而建立的各种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便无从谈起。
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将该主体所有者的财务活动、其他经济实体的财务活动与该主体自身的财务活动严格区分开,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该主体自身的财务活动。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会计主体与经济上的法人不是一个概念。作为一个法人,其经济必然是独立的,因而法人一般应该是会计主体,但是构成会计主体的并不一定都是法人。
比如,从法律上看,独资及合伙企业所有的财产和债务,在法律上应视为所有者个人财产延伸的一部分,独资及合伙企业在业务上的种种行为仍视其为个人行为,企业的利益与行为和个人的利益与行为是一致的,独资与合伙企业都因此而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独资、合伙企业都是经济实体、会计主体,在会计处理上都要把企业的财务活动与所有者个人的财务活动截然分开。
例如,企业在经营中得到的收入不应记为其所有者的收入,发生的支出和损失,也不应记为其所有者的支出的损失,只有按照规定的账务处理程序转到所有者名下,才能算其收益或损失。
以会计主体作为会计的基本前提条件,对会计核算范围从空间上进行了有效的界定,有利于正确地反映一个经济实体所拥有的财产及承担的债务,计算其经营收益或可能遭受的损失,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