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