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出资完成以后,设立公司单位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会,并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9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有所增大,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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