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公司地址: 市 区 路 号 。
三、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 个,社会团体法人 个,事业法人 个。分别为:
(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为 。 公司,住所在 ,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 ,团体法人编号为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审批文号为 。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xx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xx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全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物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古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