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做出了对内转让、对外转让的概括性规定。2005年10月修改后的《公司法》,又对股东继承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公司实际运作中,除了股东继承外,又出现了一些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如离婚中涉及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捐赠、股权质押、“人走退股”等,本文对此进行具体分析。一、股东继承《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说,该条的规定,从立法上平息了关于股东资格能否继承的问题,也平息了股权继承和股东继承的关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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