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中,公司的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唯一股东手上,极易发生一人股东肆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或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是利用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侵权责任等现象。所以在建立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同时,完善公司的外部监督制度同样非常重要。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登记部门应设立相关的监督机构专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予以监督,同时应从立法上强行规定一人公司必须引进财务会计制度和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引进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财产与一人股东的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完善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有种途径:首先,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要求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必须登记在册,避免暗箱操作。其次,建立基本储备基金制度,充分发挥银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公司必须将一定款项存到指定银行,如果公司资金在运营过程中减少到某一下限时,授权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最后,工商、财政、审计抢救无效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的监督,主要是强化年检制度,严格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限。
根据《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5条这规定,一人公司应选任会计监察人,同时禁止一人公司单个股东业务执行人,现物出资人、公司或者从业务执行人处受领报酬的人等成为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由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赋予其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就像国家通过考试选拔出会计师,律师的一样选出来的会计监察员的专业性、客观性、独立性要比公司内部产生的监察人员强得多。通过立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聘任至少一名会计监察人,由专门的会计监察人对公司业务及财务进行监督,这样可以把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