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利用公司法有限责任制度,投资减少和转移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将其债务转移到股东——投资人身上,因为股东没有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支付超过其认购股份价值财产的义务。显然,这里的“有限”是针对股东而言,它意味着公司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限制性。但是人们关于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缺陷性的批评之声同时存在。最主要的批评和反对在于:对债权人而言,有限责任制有失公平。股东有权经营管理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公司亏损或破产,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足清偿债权额的损失,将由那些对公司经营不善完全无过错的外部债权人承担,这显失公平;股东相对债权人而言,在公司中总占有利地位,有限责任制的实施,可能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公司不能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对于遭受公司侵权行为损害的侵权行为之债的债权人(非自愿债权人,如消费者)来说,这种不公平更加明显。此外,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为公司股东(尤其是控制性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提供了机会,客观上成为公司恶意逃债的诱因。而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一人公司来说,股东责任形式如何设定,在理论界和法律界仍是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公司人格和否定公司人格尤其重要。
何谓“公司人格”,一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着独立于其股东的人格。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表现在一人公司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称、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特别是能用自己的财产独立地承担公司对外经营产生的一切债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律义务(含法定与约定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第三人权利和权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资格。适用公司法人人格法理的直接法律后果是,掀掉公司法人面纱,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在法律上将公司与股东视为一体,让躲在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股东直接履行在通常情况下应由公司履行的法律义务,直接承担在通常情况下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揭开公司的面纱”将股东或投资人作为承担民事无限责任的主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