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在商业经营中广泛应用,它的典型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以其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对社会生活有较强的补充性,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特别近几年来,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中小型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我国先后以也法律的形式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了规范。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的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于独资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出现,个人独资企业因债权债务涉诉现象比较多见。司法实践中对民事主体的确认也产生了分歧。传统的二元制民事主体确认受到质疑。二元制民事主体模式认为民事主体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也向多元化发展,出现了许多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实体,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等。
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否能作为民事主体,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一下几种说法:
(一)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而和投资人是同一法律人格。
(二)法人说。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只看到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而将企业人格和投资人人格视为一体,没有看到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不可取。
法人说也存在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无法具体界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者个人财产的范围,如果允许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该说也站不住脚。
笔者比较同意非法人团体资格说,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已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民事主体资格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