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刘x与谢x等3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建立了股东名册、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刘x投入的20万元股金,全部是其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的贪污所得。2006年1月8日,刘x贪污之事东窗事发后,其家属在刘x的要求下,另外筹集资金,主动全部退清给了某国有企业。不久后,刘x因贪污罪但由于积极退赃被法院从轻判处刑罚。其间,谢x等3人曾召开股东会议,以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取消了刘x的股东资格,刘x的20万元股权则由其他股东收购。由于该有限责任公司一直经营红火、利润丰厚,此举自然遭到了刘x的坚决反对。鉴于交涉未果,刘x遂委托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谢x等3人召开股东会议就此所做出的决议无效,并确认其具有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