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类似的情况下,刘文应当如何操作才能确保其股东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呢?笔者认为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
第一、要把握最初的法律文书的性质,三方应当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明确约定刘文投入的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该资本投入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为多少,三个股东各自出资比例变更为多少,以及三个股东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分担风险、分担利润等内容。上述条款才能从法律角度确认投资人的股东身份,而一份仅约定资金交付方式和时间的协议是不具有股东身份证明效力的。
第二、在资金投入过程中要履行验资手续,请中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刘文的出资额出具《验资报告》,再次明确资金的性质为股份的对价而非债权资金。
第三、刘文 应当要求公司履行注册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即将公司注册资料变化的情况——注册资本增加、股东增加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以此向社会进行公示,进一步确认刘文的股东身份。
第四、刘文应当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个人信息并要求公司向其开具《出资证明书》,作为其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明文件。
第五、签订协议后,在刘文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应当与周小和王明协商以修改公司章程等对公司内部管理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并且争取变更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以使自己获得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直接参与权,避免造成对公司的管理完全失控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