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虽然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但却概括规定:“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因此,股权出资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的自益权和非财产权利的共益权。虽然股东不能够凭借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的具体财产,但可以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权,通过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或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将自己的意志作用于公司的财产,获取出资财产的增值,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股权能够创造出物质财富,为公司运作提供物质支持,因此股权用于出资就具有了合理性;另一方面,股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适格性标准。因此,股权出资又具有合法性。
股权出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虽已得到确认,但因股权价值的易波动性,极易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除了要依照《公司法》对股权进行评估、验资外,还应当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限定“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缴清、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权被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投资人不得以其持有的股权投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