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公司主张权利的时效应当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但如果章程规定分期交纳出资,则从章程所规定的每一次交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分次计算时效。原因在于公司在设立登记前,股东的出资要经过验资机构验资,然后才能根据验资报告申请设立登记,所以,公司在成立时就应当知道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成立后,对于分期交纳出资的,公司应当知道股东是否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出资。因此,一次性交纳出资的时效应当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分期交纳出资的,应从每次交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足额出资股东追究未足额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但如果是分期交纳出资,则从章程所规定的每一次交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分次计算时效。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股东之间有相互监督出资和担保出资的义务,不论是公司成立之时还是公司成立之后,股东都应当监督并了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因此,对于一次性交纳出资的,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时效,对于分期交纳出资的,应从每期届满之日起分次计算时效。
由于公司债权人不像公司及其他股东那样有条件了解公司成立时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所以公司债权人主张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同时也应受《民法通则》当中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以及有关时诉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