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股东在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1)全体股东签订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书,约定出资额度、出资期限和出资形式(构成),股东应对出资形式的财产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如约定设立公司全部或部分立即实缴的,公司根据全体股东约定设立临时账户(可约定确定设立前以个人账户作为临时账户),股东货币出资的,于约定的期间内将约定货币种类和数量汇入该临时账户;
(3)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协商确定或指定财物保管人,及时交付发生物权转移的,将该出资实物交付保管人,并由保管人出具收到证明;
(4)以需变更产权登记的实物出资的,暂将该实物权属证明交付保管人或承诺公司设立后变更登记事项,公司设立后根据约定或法定时间为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5)以须经登记的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于公司设立成功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变更权属登记,需将该技术约定为公司所有,并将该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公司备存;
(6)以不需登记的工业产权(如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需将该技术约定为公司所有,并将该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公司备存;
(7)以著作权出资的,如需登记,应将著作权财产性权利登记变更为公司所有(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不需登记的,应当将授权文书、权利记载文本等财产性文件交付公司;
(8)以其他无形财产权出资的,如需经登记的,应当于公司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如土地使用权等),无需登记的,应将相关权利记载文件和资料移交公司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