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有15名自然人股东和一名国有股股东,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90.925万元。15名自然人股东即本案中的11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11名股东)和苏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黄某(以下简称苏某某四人),苏某某四人共占股19.31%。2009年8月13日、8月19日,刘某某与苏某某等四人分别约定以120万元和66万元购买四人全部股份。8月20日,苏某某四人向11名股东及国有股东发出通知,要求如愿意购买的股东应当在2天内给予回复,并以上述股权价格予以转让;8月24日再次发出通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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