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 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 年 月 日在南平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权共 元出资额, 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二)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一)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 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三)乙方承认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及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同意通过之日即成为 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本公司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三)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四)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