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全体发起人一致确认下列责任条款:
1. 对届期无人认购的股份负连带认购责任(A例外);
2. 对届期未缴纳之股款负连带缴纳责任(A例外);
3. 对现物出资估价高于最后审定价格之差价负连带补缴责任(A例外);
4. 公司不成立时,设立费用由A负担(由发起人平均负担、由发起人按比例负担);
7. 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财产受损害时,负连带赔偿责任( 例外)。
十一、发起人 负责全部设立事务,其他发起人予以配合(A负责 事务、B负责 事务……)。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由 酌情解决(由发起人协商解决)。
十三、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违反本协议的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本协议一式 份,发起人各执 份, 份具有同等效力。
B(自然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国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