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召集通知的方式、时间违反法律或章程。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召集股东会的通知方式未予明确,对于股份公司,亦仅规定对不记名股东的通知应采公告方式,而对于记名股东则未明确通知方式。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更是不区分股东类型,而将召集通知的方式简化为唯一的公告方式。笔者认为,对记名股东的通知最好采国际通行的书面邮寄方式,通知自信件发出之日即生效,当然公司章程也可就此予以特殊约定。至于通知时间,有限公司为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而股份公司中,对记名股东的通知时间为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对无记名股东的公告时间则一律为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就股东的临时提案进行通知可不遵守此限)。如果召集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或因召集人过错未有效通知全体股东,则属召集程序瑕疵,法院原则上可根据股东的诉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