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都由其作出决定。股东会代表了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股东会的决策代表着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的公司经营意识,征显着公司发展的方向。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股东会的召开、决策常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在此仅就以下事项稍做法律风险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出现股东会僵局的几率较小,因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东可以很容易选择退出。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股东会僵局一般出现的情况较多,容易导致公司解散之风险。
股东会产生僵局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设置畸形,股权均衡导致双方各占50%,形成了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无法决议,另一种是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表决比例要求,在大股东不参加表决或不同意表决内容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无法形成决策,形成股东会的僵局,从而导致公司无法运营,股东的权益、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如果股东会长期不能达成任何表决事项,并实际已形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具有10%表决权的股东还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风险防范:
公司应充分利用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设立避免股东会僵局的机制及如果出现股东僵局后的解决机制。
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会议与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但有时由于董事长一股独大,把持董事会,因种种原因致使股东会无法及时召集,此时就会造成股东会无法召开,其他股东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而很难补救的情况发生。新的公司法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设置了如下的原则:
(1)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这里要注意的是:应由公司章程规定由哪位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