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规定较旧公司法更为详尽和合理:拓宽了召集权主体,健全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明确了召集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这些规定既保障了股东的正当权益,有利于促进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规范化,同时也避免使召集程序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绝对归于无效,兼顾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整体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也不会再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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