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本所”)受贵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就贵公司于2009年10月23日在锦江之星新虹桥店(吴中路259号)11楼会议室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贵公司董事会发出并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10月15日、9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5、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及相关数据;及
本所亦根据《规则》的规定委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司向本所保证,贵公司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3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