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有两种途径,即亲自行使和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这是投票权征集的法律根据。
中国证监会2002年1月下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明确提出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旨在防止能力欠佳的管理人员长期控制公司,从而对现有管理层施加影响方面。
在现代证券市场上,投票权征集渐成为并购的一种手段,与直接收购相比,投票权征集不仅大大降低了并购成本,避免了并购双方短兵相接,而且使公司股东对并购双方的意图一目了然。故投票权征集又称被为“委托书收购”、“代理权竞争”。
我国上市公司胜利股份在2000年初爆发的收购战中,收购方就采取了委托书收购手段。
但投票权征集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一旦投票权或投票委托书成为一种商品而被作为市场买卖标的时,它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的损害则不言而喻。为此,中国证监会在准则中就要求,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且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