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与司法救济(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作为股东的第三人的责任一、问题的提出【案例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浦经初字第3964号。该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1998年12月14日,本院收到姜顺珍的起诉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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