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在一股一票或一人一票的表决体制下,我国现行公司制度可能存在如下的失灵问题:
1、在利益多元化的思想指导下,任何人的合法利益均应得到平等保护,决不允许在民主多数决的口号下,实行多数人的暴政。具体到公司,也决不允许为富不仁,以大欺小。然而,在股权比例表决体制下,由于大股东拥有多数表决权,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受到侵害,在股东会范围内也难以得到解决。
而一旦制度失灵,受侵害的往往首先是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如果不引入外力,公司制度失灵问题以及小股东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将不能或难以得到解决。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国外的有关公司制度,引入(小)股东诉讼制度。在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小)股东诉讼。
①臧晓阳著,《论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立法完善》载于《山东法学》(济南)1990年第五期,第七页
②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第154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③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0页 (原载于人大法学院《法苑》本科生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