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公司的所有者,而是公司的“代理者”,被赋予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现代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控制公司的运营。
而在公司运作中,董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有效防止前述行为的发生,并追究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是每个公司和股东关心的话题。
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并设定了一系列系统、全面和操作性强的规定。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这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法人机关成员对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填补了原《公司法》只偏重法人机关成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略其对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空白,更符合市场经济“权、责、利相一致”原则的要求。
众所周知,违法行为只有在惩罚的威慑下,才能有所收敛;义务只有在责任的警醒下,才有可能得到履行。
在公司法第152条中赋予了股东的派生诉讼权,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等,或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起诉监事,如董事、监事拒绝起诉,或者情况紧急,股东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该规定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或公司权利救济的方式,使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