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事宜和法律事项,在对有关事实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就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贵司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5.本所律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贵司、A公司、B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