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对于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通知明确,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是,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上市地位不受影响;二是,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
通知强调,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至上述方案实施完毕之前,证券交易所对被收购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如果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收购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被收购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提出被收购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申请,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及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决定。
通知说,收购人按照上述方案实施完毕后,交易所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申请及收购人实施方案情况,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恢复上市交易的决定;收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前述方案实施完毕的,被收购公司应当依法终止上市。
此外,通知还明确,其他法律、法规及对外商收购上市公司有特殊规定的,收购人还须遵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