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经营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若在届满时没有经公司权力机构修改章程延长,公司应当解散;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出现这些事由,公司也应当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如果该机构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公司应当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合并的,原来的公司继续存在,不存在公司解散的情况,解散合并的,原来的公司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在这三种情况下,公司已经不能再进行生产或者经营了,应当解散。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