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模范公司法》第13.02条规定对合并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正价格”用现金购回其股票。依13.01(3)规定,“公正价格”指持不同意见者反对的公司行动刚生效前的股票价格,排除对公司行动预期的股票升值或降值,除非这一排除是不公正的。同时该法第13章第2分章对此做了程序的规定,其主要包括:(1)股东大会之前或召开股东大会提交关于合并的书面报告;(2)在召开股东大会时投反对票;(3)在股东大会之后立即将其寻求评估补偿的意思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异议股东可以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他自己对股票的公正价格和利息,并要求按他的股价支付或反对公司的开价要求支付其股票的公正价格和到期利息。“利息”是指从公司采取的行动生效之日到支付之日的利息;(4)将其股东证明送交公司。依13.30(a)规定,若公司与股东未就收买价格达成协议,公司应当在收到支付要求后60日请求法院决定,如果公司未启动此程序,则应支付股东所要求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简易合并不需要母子股东大会决议,但美国模范公司法仍给予子公司少数股东以股份评估回购权。
以《欧共体公司法3号指令》第二十八条。各成员国至少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不必把第9条至11条(合并协议的制作及公告)适用于27条规定的合并行为(母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及母公司合并其持有90%以上100%以下的子公司):(1)被合并的小股东必须有权存续公司收购其股份;(2)小股东如果行使该权利,必须有权请求与其股份价值相当的对价;(3)在产生有关对价的争议时,能够通过法院对对价价值的多少做出裁决。
依日本商法第408条之3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对合并的意思并与股东大会上反对认可合并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无认可协议时应有的公正价格,收购自己的股份。同时,依413条之3第5款规定,在简易合并时异议股东仍有股份回购请求权。该法245条之3规定了收购请求权的程序,其内容为:(1)请求需以书面形式在决议日起20日内提出,且必须记载股票种类和数量;(2)公司与股东达成协议时,必须自协议之日起90日内支付;(3)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协议不成,股东可在该期间后30日请求法院决定价格,对此价格公司必须支付协议期间后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