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存续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解散公可。
二、甲乙双方经洽商同意除甲方原投资乙方X X X股,按乙方X X X X年X月X日结算净值折算收回外,其余股份均愿以持有乙方股份每2股折换甲方普遍股股票1股,但不得超过双方公司的净值(双方股份每股面额均为10元),其折算不足1股部分,由甲方职工福利委员会按面额以现金承购之。
三、甲方截至X X年X月X日止已发行的普遍股X X X股,与乙方合并案内应增发的普遍股X X X股,于合并完成后的已发行股份合计为普通股X X X股。因合并增加发行的普遍股除,不得享受甲方X X年度盈余及资本公积的分配,并不得于X X X X年X月X日以前自由转让外,其余权利义务与甲方原股份相同,并自x X X X年度起与其余股份同享盈余分配。
四、本协议所定的双方股票折换比例,经双方股东会分别议决同意后生效,直至合并完成为止。乙方于X X X X年X月X日以后发生的资本净值变动及甲方股票市价在合并进行期间的变动均不影响本协议所订的双方股票折换比例。自双方董事会提报股东临时会议决议通过之合并日起,乙方的一切权利义务悉由甲方概括承受,但甲方可以自签订本协议日起派员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