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及会计核算体系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情况可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推导:(这里假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其 他档次税率的推导方法相同。)
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率 = (不含税销售收入 - 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收入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税购进额×17%)÷(不含税销售收入×17%)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 税销售收入×17%×(1 - 增值率)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而小规模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 不含税销售收入×6%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 不含税销售收入×6%
即当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否。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作为小 规模纳税人。
但是,我国税法也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那么,怎样做才能既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又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税负的优惠呢?这时,通过企业分立,来降低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无疑是一种好 的筹划方法。
案例1:C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年预计销售额为250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 元。作为一般纳税人:
C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250×17% - 20 = 22.5(万元)
如果将C公司分立为两家独立的公司,一家公司的销售额为150万元,另一家为100万元 ,这时两家新公司都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它们总共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 100 ×4% + 150×4% = 10万元,远远小于分立前C公司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