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公司分立包括了公司设立的内容, 但是公司分立的简洁与效率是公司设立所不具有的。公司分立还有不同于公司设立的特点: (1) 公司分立时, 公司解散但此时不进行清算; (2) 分立中的多个新设公司的章程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决议一次性通过; (3) 分立中的新设公司发起人不受一般设立时的要求。
在公司分立过程中, 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措施或救济途径:
(1) 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为其维护自身的利益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
(2) 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在股东大会决议上,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分立计划书或者公司分立合同提出异议, 并投票反对公司分立。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又可被细分为股东的异议估价权和股份收买请求权, 其实这两种权利是前后相连、不可分割的, 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股份估价的权利。
(3) 其他合同法上的或者侵权法上的权利, 如不作为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解约补偿权等。